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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凤阳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21138219740815245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五化镇南三十家子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165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0日在赤峰市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kg山萸肉(批号为2011003,生产日期为20201123)进行销售,进价是42元/kg,售价是50元/kg,涉案货值金额50元。截止2023年03月01日,当事人共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萸肉1kg,销售金额50元,盈利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属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