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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国宇糕点加工厂第壹分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0PXJRY1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国宇糕点加工厂第壹分厂生产不合格月饼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259号
罚款金额 0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 2、罚款1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4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 2、罚款1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由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SP07777的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显示标称宁城县国宇糕点加工厂第壹分厂生产的月饼(烘烤类)(伍仁)(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4-05-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赤宁市监检告字(2024)SC05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月饼。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此次检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共加工了115袋(450g/袋)该批次月饼,截止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该批次月饼的生产成本为7.50元/袋,销售价格为8.50元/袋,货值金额为977.50元,净利润为1.00元/袋,115袋该批次月饼销售后共获取净利润为115.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