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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老福饭庄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QCRE1J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老福饭庄使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4〕274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5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3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城县老福饭庄使用的黄瓜进行抽检。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RD2405S3219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老福饭庄送达了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宁市监检告字〔2024〕16号)以及检验报告(编号No :RD2405S32199)。宁城县老福饭庄在2024年5月22日在农户丛龙凤手中购买黄瓜20kg,购进价格1元/斤,丛龙凤提供了购货证明以及宁城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宁城县老福饭庄使用的黄瓜经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宁城县老福饭庄使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