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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金沟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24FL92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金沟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和芒果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4〕167号
罚款金额 5185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二、罚款518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8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城县大金沟超市经营的香蕉、芒果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宁城县大金沟超市送达检验告知书〔赤宁市监检告字〔2024〕05号〕编号为:№:RD2404S30598的检验报告(经检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告知书(赤宁市监检告字〔2024〕06号)№:RD2404S30599的检验报告(经检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两批次香蕉、芒果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