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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福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50319461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刘福军涉嫌出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决定书名称 刘福军涉嫌出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农产品)罚[2022]23 号
罚款金额 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8日,执法一中队接到赤峰市农牧局《关于对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的函》。一肯中乡龙须湾村组刘福军出售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自由处罚裁量》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