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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卫生站3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3739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卫生站3使用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不罚〔2024〕146号
罚款金额 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30日
处罚类别 不予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1年2月19日和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分两次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同一批次中药饮片羌活(标示生产单位:河北宏汉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201,生产日期:20201220)合计2袋2kg,购进价165.00元/kg(含税价),使用价300.00元/kg,全部使用完毕,获利270.00元。该批次羌活由赤峰双心大药房供样,经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含量测定]挥发油项(标准规定不得少于1.4%ml/g,检验结果为1.0%ml/g)不符合规定。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苍术(生产单位:安国市仁德兴药材有限公司,批号:23030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6日)1袋1kg,购进价160.00元/kg(含税价),使用价250.00元/kg,全部使用完毕,获利90.00元。该批次苍术由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样,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含量测定]项(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苍术素不得少于0.30%,检验结果:0.25%)不符合规定。又经该批次苍术生产单位安国市仁德兴药材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含量测定(检验结果:0.27%)仍不符合规定。 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JD0072)、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L20230108)、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1230)及供货单位出入库记录,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