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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中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中学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166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法事实

宁城县汐子中学2024年4月22日在宁城县刘风祥养殖场(案件线索已移送宁城县农牧局处理)购进20件鸡蛋(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相关手续),每件180元钱。2024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对你(单位)食堂待用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