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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白志伟、白利军、臧臣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91060103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白志伟、白利军、臧臣三人毁坏林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4】19号
罚款金额 155356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恢复未利用地(其他草地)9669平方米、农用地(一般旱地)17平方米土地原状; 三、对占用灌木林地782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占用乔木林地382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对占用未利用地(其他草地)9669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4元、对占用农用地(旱地)1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10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三佰伍拾陆元整(¥:15535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我镇于2024年7月3日对你们三人毁坏林地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及办理合法占地手续情况下,于2019年至2020年,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南山村1组石头山三家合伙承包的荒山林地内挖掘平整山体。经依法鉴定,你们三人擅自改变用途占用林地面积为灌木林地7827平方米、乔木林地3824平方米、未利用地(其他草地)9669平方米、农用地(旱地)17平方米,占地位置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