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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树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PBHJ0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福牧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福牧兽药店涉嫌经营劣兽药
决定书文号 宁农(兽药)罚〔2022〕14号
罚款金额 5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  罚款人民币元4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8日,接到宁城县福牧兽药店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显示伊维菌素注射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不一致,项目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宁城县福牧兽药店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经营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  劣兽药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  2  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