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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单位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93606167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露天采场和尾矿库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黑里河政罚字[2023]17号
罚款金额 75722.4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5日
处罚类别 罚款、退还土地、罚没
处罚内容 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173.9平方米(办公室324.7平方米,办公区院落267.3平方米,泵房3.2平方米,1#卷扬房11.1平方米,2#卷扬房32.2平方米,泵房69.5平方米,采矿区宿舍138.3平方米,厕所6.2平方米,车库20.8平方米,锅炉房17.1平方米,宿舍138.4平方米,炸药库一32.1平方米,炸药库二43.3平方米,炸药库三20.4平方米,炸药库值班室49.3平方米)和构筑物1674.8平方米(地磅36.9平方米,1#竖井9.2平方米,2#竖井21.8平方米,水池262.9平方米,泄洪道559.7平方米,硬化地面784.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511.3平方米(选厂厂房492.5平方米、厕所2.9平方米,1#卷扬房15.9平方米)和构筑物190.4平方米(1#竖井26.5平方米,硬化地面163.9平方米); 3、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242.8平方米到村集体; 4、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等37861.2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柒佰贰拾贰元肆角(¥:75722.4元,每平方米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宁城县黑里河镇哈拉宝沟村(原西沟村)国有、集体耕地、林地和草地40442.5平方米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露天采场和尾矿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