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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宁盈选矿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单位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79455788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宁盈选矿厂非法占地建宿舍、矿山竖井和场地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黑里河政罚字[2023]12号
罚款金额 33904.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日
处罚类别 罚款、退还土地、罚没
处罚内容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28.5平方米(彩钢房二58.0平方米,彩钢房三35.4平方米,彩钢房四46.5平方米,彩钢房一60.3平方米,卷扬房二 30.9平方米,卷扬房三 46.3平方米, 卷扬房四26.1平方米,卷扬房一40.1平方米,宿舍二83.0 平方米,宿舍三 60.8平方米,宿舍四103.0平方米,宿舍一99.1 平方米,值班室39.0平方米)和构筑物179.6平方米(平硐 34.6平方米,竖井井架二21.8 平方米,竖井井架三 43.2平方米, 竖井井架四 35.2平方米,竖井井架五 12.0平方米,竖井井架一 32.8平方米); 2、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8900.5平方米到村集体;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6952.1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零肆点贰元(¥:33904.2元,每平方米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06年6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宁城县黑里河镇范杖子村土地35439.4平方米建宿舍、矿山竖井和场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