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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恒安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单位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87067398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恒安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生活用房、竖井井架和场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黑里河政罚字[2023]11号
罚款金额 10588.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0日
处罚类别 罚款、退还土地、罚没
处罚内容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20.9平方米(废弃生活用房51.5平方米,卷扬房二13平方米,卷扬房一51.2平方米,库房118.4平方米,生活用房二33.5平方米,生活用房三53.2平方米,生活用房一100.1平方米 )和构筑物343.8平方米(平硐 292.2平方米,竖井井架二23.8平方米,竖井井架一 27.8平方米); 2、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124.5平方米到村集体;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5294.1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捌拾捌点贰元(¥:10588.2元,每平方米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3年11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宁城县黑里河镇乌梁苏村和长青村等土地8627.4平方米建生活用房、竖井井架和场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