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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西泉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单位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47949476F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西泉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堆放废石料、矿石和矿山采坑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黑里河政罚字[2023]4号
罚款金额 81905.8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4月25日
处罚类别 罚款、退还土地、罚没
处罚内容 1、退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75116.21平方米到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破碎车间、办公室、生活区1879.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集体林农用地、采矿用地等40952.9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玖佰零伍点捌元(¥:81905.8元,每平方米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宁城县黑里河镇哈拉宝沟村(原西沟村)(原西沟村)3组、乌梁苏村小北沟集体农用地、采矿用地75116.21平方米堆放废石料、矿石和矿山采坑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