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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王春华中医诊所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JFPCX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王春华中医诊所销售劣药(北柴胡)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595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王春华中医诊所2023年4月9日在内蒙古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次共4袋中药饮片北柴胡(批号: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生产厂家:山东键心堂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kg)在其经营的宁城县王春华中医诊所进行销售。2023年7月26日抽样检测,2023年9月13日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报告,该批次中药饮片北柴胡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水分;标准规定:不得过10.0%;检验结果:11.7%),依法确定为劣药。该批次中药饮片北柴胡购进价格为178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200元每公斤。截止案发已销售完毕(其中300克北柴胡抽样检测时商家自愿未收取费用),共计获利8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