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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泽生 行政相对人类型 宁城县润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10918001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辽中京公园项目内违法用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4】3号
罚款金额 4718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9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水泥广场、绿化带及其他设施; 二、对建水泥广场和绿化带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589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80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4718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2年8月至10月份,擅自在宁城县辽中京公园西北处占农用地(耕地)5898平方米建水泥广场和绿化带,符合2021年至2035年宁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