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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146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卫生室销售劣药及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087号
罚款金额 112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21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没收劣质药品;没收违法所202元;罚款1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汐子镇山前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付学志全程陪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西侧药柜上数第一层摆放有正在销售的药品“妇科千金片”一盒(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以及该该卫生室中间货柜左数第一组上数第二层有正在销售的药品“明目地黄丸”15盒,“龙胆泻肝丸”7盒,“知伯地黄丸”1盒,上述三种药品未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并填写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赤宁市监实强字【2024】0415-01号),当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编号0415-01)。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2024年4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销售劣质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 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劣质药品:妇科千金片一盒(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 2.罚款:10000.00元。 二、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适用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