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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415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销售未明码标价的药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086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6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汐子镇北山咀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成绍兰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药品“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上述药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以及相关收费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能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售药品时要明码标价。对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按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对所有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报请县局批准后2024年4月29日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适用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