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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总校(瓦中小学食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555494112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小学食堂使用不合格的粉条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2〕027号
罚款金额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29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小学食堂使用不合格的粉条是在宁城县解桂才制粉厂购进的,共购进了45斤,每斤7元钱,共计315.00元,截止检查时,该批次粉条全部使用完。购进粉条时向销售方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销售清单及该批次粉条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