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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飞鸿电竞馆(洪吉飞)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
证件类型 网络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6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4〕01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5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8日21时45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郑光旭(05060821044)、崔富平(0506082104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C段西侧北环街北侧海达广场1#-1-501宁城县飞鸿电竞馆,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弊关系,是否要求回避,当事人称不回避,该网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CDUF7T7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150429200061该电竞馆正在营业,共有上网消费者21名,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54号机器、56机器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核对54号机器、56号机器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经核查54号机器上网人员叫辛伟祺,身份证号码为150429200701042136,家住盛世凯旋公馆,56号机器上网人员叫姚铭凯,身份证号码为150429200606043616,家住金宇佳苑A区。两人消费了8元,均系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4〕16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3份,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该网吧负责人洪吉飞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