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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承诺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10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3〕110号
罚款金额 555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1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5559.00元(大写: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违法事实

2023 年 08 月 18 日,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收到宁城县忙农镇人民政府移送的《忙农镇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丛杖子村肉牛养殖产业园”中标人的说明》(项目编号:CFZCNCS-C-G-230073),说明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参与本项目任何事宜,并附了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承诺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