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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履行实施,放弃了中标资格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04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3〕104号
罚款金额 13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罚款。 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违法事实

2023 年 10 月 30 日,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7日,收到宁城县政务服务局移送的《关于“三级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硬件设备项目”废标情况的说明》,说明此项目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采购活动,你公司做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无法按采购文件要求履行实施,不能与宁城县政务服务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向宁城县政务服务局提交了弃标函,放弃了中标资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