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承诺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103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3〕103号
罚款金额 23,86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宁城县蒙古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CFZCNCS-J-H-230011-1)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法。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23,868.00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陆拾捌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违法事实

2023 年 08 月 19 日,扬州润珂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本机关收到收到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和辽宁众隆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宁城县蒙古族中学”食堂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CFZCNCS-J-H-230011-1)的投诉函,你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中所投的9种产品,制造商没有生产能力。 通过对该项目调查,你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没有生产上述9种产品的能力,且存在未按投标文件产品进行供货的行为。从而认定你单位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属于提供虚假承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