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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53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3〕53号
罚款金额 49,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20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49,60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六佰元整)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违法事实

2023 年 03 月 09 日,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