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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3〕46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3〕46号
罚款金额 7779.0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20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7779.05(大写:柒仟柒佰柒拾玖元整)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违法事实

2023 年 04 月 19 日,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在参加宁城县第三中学教学楼附属工程项目中,承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798人,营业收入1250万元,资产总额2185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并未提供相关证明三星为中型企业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认定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向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3]2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本机关研究后,认为宁夏宝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