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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
案件名称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2]38号
决定书文号 宁财购函[2022]38号
罚款金额 217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对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21710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整)罚款。 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遨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违法事实

2022 年 09 月 13 日,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2022年6月9日必斯营子镇七家村养殖小区建设(二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FZCNCS-J-G-220033),预算金额2171020元,经评委评审,你公司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投标报价:1517898元),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提交了放弃中标结果的说明。由于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