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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榆树林子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1978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榆树林子卫生院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1〕479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假药(通草)2.3kg;
2、没收违法所得78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为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12年10月12日以450.00元/kg的价格从安国市新华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中药饮片(通草)4kg,以560.00元/kg的价格使用(销售)1.4kg。上述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通草)7月14日抽样0.3kg,10月29日我局扣押2.3kg,涉案货值2240.00元,获利784.00元。当事人2021年10月9日收到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宁市监检告字﹝2021﹞ZF104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未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