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红波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2022519811026573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绿意大棚农资门市经营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绿意大棚农资门市经营劣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药)罚[2022]25 号
罚款金额 4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5月26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劣质药品;
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双随机检查,宁城县绿意大棚农资门市在门市内柜台上摆放有过期农药:百菌清2袋,规格为100g/袋;甲霜·噁霉灵1瓶,规格为100g/瓶;吡唑霉菌脂1瓶,规格为100ml/瓶;氨荃寡糖素38瓶,规格为20g/瓶;芐氨·氯吡脲6瓶,规格为20ml/瓶。
上述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