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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左县羊角沟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211324736720238D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喀左县羊角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023号
罚款金额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8.00元;二、罚款人民币4017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8.00元; 二、罚款人民币4017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以6.9元/升的价格在中石化朝阳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分两次购进7200升车用柴油(购进上述车用柴油时索要了检测报告以及销售发票),后以7.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12月12日,因宁城县客户有购买柴油需求,当事人将加油站内储油大罐内的车用柴油全部抽到油罐车上到宁城县境内销售,截止案发,油罐车内还有剩余车用柴油3.48吨(折算容积4176升),当事人称该剩余柴油已全部销售。共计盈利2088.00元,经核算,货值总额为30902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