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金干线网吧(吴琼伟)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4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2〕1号
罚款金额 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建军(05060821032)、王涛(05060821031),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市场服务中心1#的金干线网吧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网吧处于营业状态,共有上网消费者7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网络经营许可证》未上墙悬挂,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网吧负责人吴琼伟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称年前就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拿到老家去了,所以就没上墙悬挂,提供不了。

处罚依据

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提取了宁城县金干线网吧《营业执照》照片一张;2、法定代表人吴琼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检查情况及网吧门头照片照片3张;(赤宁)文综改字〔202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4、(赤宁)文综当罚字〔2022〕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5、现场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2〕18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本次执法全程记录,宁城县金干线网吧法定代表人吴琼伟见证整个检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