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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建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30411361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对赵建军在宁城县大城子镇呼和村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赵建军在宁城县大城子镇呼和村河道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1]1号
罚款金额 2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砂子并予以贰仟元(¥:20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宁城县大城子镇呼和村1组村民赵建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1年8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大城子镇呼和村1组八家河套开采建筑用砂44.4立方米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