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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赵姐熟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X1AN59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赵姐熟食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2〕019号
罚款金额 1649.1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卷烟业务;
2、处以货值金额23%倍罚款1649.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

违法事实

2021年  12月30日,我局接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宁烟移〔2021〕第16号)告知,经宁城县烟草专卖局对宁城县赵姐熟食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审查,认为当事人涉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该案件移送我局管辖。随通知书附案件材料18页、案件移送函1页、涉案物品清单未随案移交我局。
经宁城县烟草专卖局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只有营业执照,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零售卷烟。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卷烟80条,货值金额7170.00元。从购进到被查获未进行销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