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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营利性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941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1〕142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检查,发现该卫生室销售部分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我局工作人员做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已查明,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销售的部分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处罚情形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