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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卫生站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4563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卫生站涉嫌销售劣药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149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5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内药监案移〔2023〕202号,其中宁城县小城子镇田家营子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药(检验不合格山萸肉)。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卫生站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山萸肉。
经调查核实:宁城县三座店镇敖汉营子村卫生站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属实。经调查当事人在赤峰市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3批共3袋山萸肉(批号:2011003,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生产厂家: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kg)进行销售,该批次山萸肉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法确定为劣药。当事人于2021年01月18日、2021年01月30日、2020年12月22日共计以42元/袋的价格购进山萸肉3袋(1kg),销售价格为50元/kg。上述山萸肉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获利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