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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慧洪网吧(洪吉飞)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2〕2号
罚款金额 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2022年5月30日00时58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赤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李冉科长电话反馈,有家长匿名举报,宁城县慧洪网吧内有未成年人上网,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依法查处。2022年5月30日01时24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赵建军(050608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宁城县慧洪网吧,该网吧处于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该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该网吧共有上网人员21人,检查过程中发现013号、014号机器2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不能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立即对013号、014号机上网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得知,013号机上网人员姓名:王雨伟,有效身份证号码为:150429200504252310;014号上网人员姓名:尹景琪,有效身份证号码为:150429200603022115;执法人员对013号机上网人员王雨伟,014号机上网人员尹景琪分别填写了《网吧场所经营情况现场提取单》,由2名当事人确认后签字,并由宁城县慧洪网吧网管闫文博确认后签字,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慧洪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拍照取证;对场所营业情况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2〕33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由该网吧负责人洪吉飞确认后签字;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慧洪网吧下达(赤宁)文综调通字〔2022〕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该网吧负责人洪吉飞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对在宁城县慧洪网吧013号机上网人员王雨伟、014号上网人员尹景琪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慧洪网吧负责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