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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558148311R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字[2022]65号
罚款金额 244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市贰拾肆万肆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  年7月5日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焦炉烟气脱硫系统停运检修的申请》,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该公司焦炉烟气脱硫系统停运后的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8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出具的《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废气监测报告》(LFQ2022-062),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So2排放浓度均值为72mg/m³,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表5排放标准限值(50mg/m³)  要求0.44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中“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执法监测数据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报告书项目处罚范围应为:  10万元+10万元x监测排放浓度/标准=罚款金额”,该公司现场检查时so2监测排放浓度均值为72mg/m³,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m³,经计算处罚金额为贰拾肆万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