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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东洼子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营利性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3034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东洼子村卫生室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1〕333号
罚款金额 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宁城县忙农镇东洼子村卫生室主要经营中西医成药,一共约有200个品种,部分药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根据该卫生室负责人描述从开始对外经营卫生室内所有药品均有销售价格签,后因部分药品价格调整,想把所有销售价格签统一调换,就把所有旧销售价格签撤掉了,因为后来对村里老人进行体检,时间比较紧,就没有及时把新销售价格签全贴上。所以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卫生室仍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以及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三条,违法情形“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处罚情形“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