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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晓波家电维修部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经营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OPYTA67Q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晓波家电维修部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1〕158号
罚款金额 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户户通锅片)3个、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DTH户户通)2个和直播卫星室外单元(高频头)8个;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和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宁城县晓波家电维修部在没有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关单位批准手续的前提下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活动。经查,该维修部所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2021年5月份从辽宁省凌源市一家家电经销商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套(即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户户通锅片)3个、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DTH户户通)3个、直播卫星室外单元(高频头)3个),另外还购进了直播卫星室外单元(高频头)6个,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进价格为180元/套,高频头10元/个。截止至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共销售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1个和直播卫星室外单元(高频头)1个,共计卖了180元,销售时没有开具销售凭证。

处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