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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文华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1H8A4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文华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429号
罚款金额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 二、罚款5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  二、罚款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宁城县文华超市在2023年5月3日在宁城县沙坨子市场一辆蔬菜批发货车上购进芹菜20斤,购进价格每斤1.60元,销售价格每斤2.00元,销售了20斤,共计销售金额40.00元;购进姜20斤,每斤购进价格11.00元,销售价格每斤12.00元,销售了20斤,共计销售金额240.00元。上述芹菜和姜截止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出,没有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芹菜和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该批次芹菜和姜的产地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我局查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