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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海臣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209094639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小董农资门市无证经营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小董农资门市无证经营农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农产品)罚〔2021〕9 号
罚款金额 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3日,宁城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农资门市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宁城县小董农资门市在门市内货架上有农药在销售,通过询问当事人董海臣该农资门市尚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小董农资门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条,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