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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派朋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OPR4HQ9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派朋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优颂0度玻璃水2L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2〕3号
罚款金额 115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
2、处以货值总金额2倍罚款¥1088.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115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东市监案移[2021]279号),告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6月24日不合格的“优颂0度玻璃水2L”由内蒙古派朋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此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的“优颂0度玻璃水2L”20件(12瓶/6对),已全部售出。生产成本24.00元/件,销售价格27.20元/件。货值金额544.00元,获利64.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