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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不服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鲁某某不服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不受字〔2023〕第72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祝志伟 职务:镇长。 申请人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双政发(2023)93号《关于鲁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双政发(2023)93号《关于鲁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行为性质为信访办理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