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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赵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3〕第71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音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完结。 申请人称:宁城县忙农镇使用扶贫资金在申请人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东沟丘肉牛养殖场质量、规格标准严重不合格,导致包括赵某某在内的养殖户无法正常使用养殖场,尤其是赵某某本人租赁的养殖场牛舍大墙严重倾斜,随时有倒塌危险。为此,申请人多次逐级向忙农镇政府,宁城县政府、信访局,赤峰市信访局、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2023年8月15日,忙农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了忙政发〔2023〕114号《关于赵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做出了自相矛盾的意见:“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东沟丘村肉牛养殖小区圈舍质量不合格问题不属实,仅为个别圈舍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维修加固。待赵某某圈舍清空后,政府责成施工方对其圈舍进行整修,消除隐患”。若合格为何还要对圈舍进行整修,这本身就说明质量不合格,另一方面又说质量不合格问题不属实,属于自相矛盾。 申请人清空圈舍要求政府维修时,政府却没有给予维修。当赵某某根据《关于赵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的“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起30日向宁城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向宁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复查申请,结果是宁城县司法局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给出的结论是“此事项不属于复查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复查”。事实上就是上下级之间进行了“踢皮球”,导致了赵某某肉牛养殖场问题不能得到处理。 无奈,赵某某只能逐级上访,直至国家信访局。 到目前牛舍问题仍存在,任何单位和官员都可以到现场考证,是否合格一目了然,也完全可以咨询建设专业管理机构和人员求证事实。况且质量和规格标准不合格并不仅仅是申请人一家,整个养殖小区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而宁城县公安局,不调查核实,不考察申请人的诉求是否有因有理,不听申请人任何辩解,将申请人的正常信访歪曲为寻衅滋事并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纯属乱用职权,任意打压百姓信访权利和正常诉求。 恳请宁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事实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撤销宁城县公安局不当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详情: 2023年10月19日9时20分,宁城县公安局忙农派出所接到武跃军报警称:宁城县忙农镇东沟丘村养牛小区养殖户赵某某等人以养牛小区建设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并以此为由到北京上访。经调查,赵某某在信访事项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答复的情况下,未按程序申请复核。仍于2023年10月18日,就同一信访事项无故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走访登记,扰乱信访秩序,向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2023年11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申请人复议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不调查核实事实,不考察申请人的诉求是否有因有理,不听申请人任何辩解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经调查,赵某某曾就同一信访事项在2023年5月8日到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递交材料;2023年5月15日,又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2023年10月18日,再次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访维稳工作,且2023年10月18日去北京越级上访正值重要会议敏感节点期间,并且就赵某某的信访事项,宁城县忙农镇人民政府已经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忙政发〔2023〕114号文件《关于赵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其中处理意见为:经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东沟丘村肉牛养殖小区圈舍质量不合格问题不属实,仅为个别圈舍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进行维修加固。待赵某某圈舍清空后,政府责成施工方对其圈舍进行整修,消除隐患。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宁城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处理意见书已经于2023年8月15日由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陶某某当面送达赵某某,赵某某不满处理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后的30日,赵某某未向宁城县宁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在未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的情况下,赵某某越级到北京上访,企图给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我局对处罚认定事实正确,不存在对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 (二)申请人称自己清空圈舍要求政府维修时,政府却没有给予维修,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赵某某在忙农镇政府对个别问题圈舍进行维修时拒绝清空圈舍,导致政府维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其它问题圈舍均已经维修完毕。 (三)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属于越级上访,属于申请人认知错误。申请人称自己去北京上访只刷身份证,没有递交信访材料,不属于越级上访,但忙农镇政府于2023年8月15日向申请人赵某某送达《关于赵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后,申请人赵某某未向县、市、自治区逐级反映有关问题直接到北京上访属于越级上访。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赵某某所作出的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公安行政处罚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与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一致。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受理时间是2023年12月20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忙)行罚决字〔2023〕第1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1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