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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周某某不服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驳字[2023]第51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东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完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8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发送一封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号 XA31944667121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信箱做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能尽职履责,被申请人回复认定被投诉举报人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于处罚,同时规定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未能履职尽责。没收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被申请人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3年6月1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6月19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宁城县华之特超市(下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瓦罐五香带鱼罐头(生产日期:2022年9月12日)的营养成分进行了检验。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瓦罐五香带鱼罐头蛋白质和钠值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嫌违法,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9月8日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作出免于处罚决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9月11日,我局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书面回复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2、宁城县华之特超市在2023年7月10日收到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6瓶瓦罐五香带鱼罐头进行了下架处理并销毁。因违法标的物已依法销毁,处罚决定无需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以挂件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对宁城县华之特超市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经过审查,被申请人对华之特超市的违法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7月10日将检测报告送达给宁城县华之特超市。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 日作出宁市监案移字〔2023〕ZFY02号案件移送函,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宁市监处罚〔2023〕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华之特超市免于行政处罚。并通过电子邮箱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对宁城县华之特超市作出相应调查处理,系履行对市场主体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销售行为予以规范,被申请人对宁城县华之特超市如何履职均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未增加申请人义务或者减损申请人权利,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