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司法局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杜某某不服宁城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政复决字[2023]第5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宁城县公安局天义镇铁东派出所。 负责人:盖卫民 职务:所长。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宁公(天东)行罚决字〔2023〕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完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杜某某2023年6月26日早上5点多,第三人上来踹申请人家门,因前段时间她家墙阴了巴掌大小,申请人多次找并没找到出水点,申请人安排了刮白的去第三人家,让她们自己联系,申请人出钱。当时墙面有点湿需要等几天。案发当天5点,第三人来踹门,申请人女儿中考,申请人怕吵醒孩子没有和她多说就把门关上了,第三人仍用力踹门,申请人再次开门时被第三人用手机打到眉骨上,造成双眼复视,视力下降,原来正常视力,现在0.3-0.4左右,在二医院治疗2个多月,去北京同仁医院,爱尔眼科医院确证,现在药物治疗3个月不恢复就得手术。 铁东派出所没有按事实裁决,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并没有打第三人,也没有把她打倒,被申请人包庇、袒护打人者,第三人又高又胖的,申请人没有那么大力气把她打倒,因申请人家孩子中考,申请人并没有和第三人打架的意思。 申请人申请二次伤情鉴定,派出所不给出手续,申请人在二医院住院,医院建议去北京看眼睛,二医院设备有限,申请人到北京确诊眼睛也需要时间,派出所说超期了,不给做鉴定,存在包庇袒护第三人,请求复议机关重新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详情: 2023年06月26日07时06分,天义铁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杜某某报警称在天义镇铁东恒业阳光四季5号楼5单元301发生纠纷,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派出所 民警赶到事发地点,上楼途中在楼梯间遇见本案当事人王某某,随即民警上楼联系报警人了解情况,现场无其他物品损坏,王某某右胳膊处有红肿、擦伤,右腋下衣服有破损,杜某某额头部位有一处明显红肿,民警随即对伤情拍照,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结束后杜某某去医院治疗,其他人员配合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2023年06月26日07时许,在天义镇铁东恒业阳光四季5号楼5单元3楼楼梯处,二楼住户王某某因自家房顶漏水一事,到三楼杜某某家敲门询问情况,后杜某某因此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在发生言语冲突期间,王某某使用手机磕打杜某某左侧眉骨位置一下,致使杜某某受伤住院,杜健英用拳头怼王某某胸部位置致王某某倒地。以上事实有杜某某本人陈述和申辩、王某某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2023年08月28日,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宁公(天东)行罚决字〔2023〕第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杜某某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宁公(天东)行罚决字〔2023〕第1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申请人杜某某复议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杜某某称天义铁东派出所没有按事实裁决,与事实不符,包庇打人者,袒护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此情况不属实。经过天义铁东派出所民警对现场的勘验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伤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处罚,依法依规,不存在包庇现象。 天义铁东派出所于2023年7月4日出具宁公(天东)鉴聘字[2023]137号鉴定聘请书,聘请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某的人体法医学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同年7月6日出具宁(公)司伤鉴字[2023]153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为杜某某的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杜某某于2023年7月8日接受到鉴定结果,无异议后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后杜某某在2023年8月中旬以在本地医院医疗条件有限需要去北京检查,在北京检查需要时间为由,提出重新鉴定,天义铁东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中杜某某收到鉴定后并无异议,经过一个月左右后以检查需要时间为由提出重新鉴定,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不予受理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杜某某被殴打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单位对其进行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单位的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与被申请人查明事实一致。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宁城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天东)行罚决字〔2023〕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宁公(天东)行罚决字〔2023〕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