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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营利性(政府办)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1557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药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283号
罚款金额 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药品:汉桃叶片(批号201102)3盒;
2、罚款: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8月25日从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广东和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桃叶片10盒(批号201102,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购进价格是3.4元/盒,售价是5元/盒。2023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店内发现上述汉桃叶片3盒已超过使用期限。2023年06月07日执法人员在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时,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处方笺和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09月23日、09月24日、09月27日销售了汉桃叶片2盒、4盒、1盒,以上销售的7盒汉桃叶片均在有效期限内。截止2023年05月21日,该卫生室未售出上述过期药品汉桃叶片,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5元,无盈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部分药品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第一款对应的减轻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10  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及第二部分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基准表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基准“减轻行政处罚最低倍数或金额—减轻行政处罚中限倍数或金额,最简计算公式0.1A—0.55A;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处罚倍数或金额。”的规定,罚款金额范围为1万元-5.5万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汉桃叶片(批号201102)3盒;
2、罚款: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