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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中京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60056815042917A1002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中京医院销售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1〕490号
罚款金额 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11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制草乌0.14kg; 2.处罚款1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2015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使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8月24日,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抽样检验批次的制草乌0.5/kg,购进价格为197.00元/kg。2020年12月份喀喇沁旗安康精神病医院转给当事人0.44kg,当事人使用(销售)价格为150.00元/kg,当事人未进行使用(销售)。涉案货值86.68元(因当事人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故按购进价格计算涉案货值),无获利。当事人2021年12月7日收到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宁市监检告字﹝2021﹞ZF106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