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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仁和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件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证件号 52150429MJ2417335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仁和医院销售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2〕014号
罚款金额 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21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覆盆子0.625kg;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处罚款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本局认为,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2015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使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07日从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覆盆子1kg,购进价格135.00元/kg;使用(销售)了0.075kg(2019年11月22日销售0.045kg、2019年11月27日销售0.03kg),使用(销售)价格330.00元/kg。涉案货值330.00元,获利15.00元。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收到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宁市监检告字﹝2021﹞ZF112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药品合格证明。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