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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1425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违法发布广告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2〕080号
罚款金额 1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27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处罚款1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19日在本院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胆总管结石患者的福音--逆行十二指肠乳头切开胰胆管造影取石术”的宣传广告,在广告页面中含有“ERCP术属于微创手术,创伤小,时间短,并发症较少,同时大大缩短了病人住院时间”的广告语。该宣传广告为当事人委托宁城县华艺盛典文化传媒服务部设计制作,设计制作费用800.00元,经当事人审核后发布。 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未严格审核,存在疏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