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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红英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其他组织
证件类型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件号 教民11504296000088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红英幼儿园涉嫌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 2022 〕130号
罚款金额 51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8-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现查明:宁城县汐子镇红英幼儿园涉嫌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汐子镇红英幼儿园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索证索票不规范、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部分餐饮具未消毒、餐饮具消毒设施与供餐规模不匹配、加工场所布局不规范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宁市监责改〔2022〕042号),限其2022年4月18日前改正。截止2022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仍存在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问题,且检查时处于营业状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八条第(一)款“ 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案从轻处罚额度为:5000-1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