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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三贤萤石矿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67866360H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对宁城县三贤萤石矿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宁城县三贤萤石矿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大政罚字【2024】1号
罚款金额 3217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25日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办公房386.8平方米、库房一52.6平方米、库房二121.4平方米、库房三138.9平方米、设备房43.3平方米、平硐79.2平方米、竖井井架23.4平方米、水洗设备296.1平方米); 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7.2平方米到村集体; 三、对非法占用的集体未利用地3217.2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三万贰仟壹佰柒拾贰元(¥:32172元,每平方米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三贤萤石矿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05年擅自占用宁城县大城子镇碾子沟村1组集体未利用地3217.2平方米建房及建工业场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宁城县三贤萤石矿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场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告知书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